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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

2022-02-21 来源: 浏览:2187
原告:张某
被告:苏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08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感情较好,生育两个子女,本是充满幸福和谐的家庭。
因与父母在一起生活,从而导致矛盾不断。后被告及父母带着原告到婚姻登记机关,由被告事先拟定离婚协议书,要求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原告并未认真查阅内容进而签字确认。最后才知道离婚协议书上写的是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这个与实际情况是不符的。

【法院审判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公安要求被告反还财产,因为被告否认占有该财产,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张家口离婚律师  张家口律师法律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既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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