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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图文)

2023-08-25 来源:山东高院 浏览:520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李某均年逾九旬,二人 1962 年 结婚,均为再婚,婚前各有一女、一子,婚后未生 育子女。因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李某获得货币补偿款 878140 元。二人因款项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分别跟随各自子女生活。2020 年 10 月,刘 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李某将房屋 拆迁补偿款全部提取。

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刘某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一方面不同意离婚,一方面却将银行账户中的拆迁补偿款全部提取,又未对提取该款项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鉴于夫妻 双方均年事已高,持续分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需人照料,法院判决李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 439070 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 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 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 疗费用。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必要条件,只要存在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最大限度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或经济地位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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